标准编号:GB/Z 183-2026
中文名称:风能发电系统 风力发电机组标识与照明要求
英文名称:Wind energy generation systems—Requirements for marking and lighting of wind turbines
发布日期:2026-07-30
实施日期:2026-07-30
提出单位: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
归口单位:全国风力发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批准发布部门: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
起草人
王琎磊、于建国、吴向权、刘鸿丰、陈荣敏、陆明德、沈洋、张朝远、于雪原、肖进、任健、吴安、周强、韩绍轩、刘璇、刘雪珂、陆洋、庄严、吕庭彦、韩世辉、端和平、刘琳、徐晨、金凤学、和长见、赵宇飞、段家华、牛亮、王琪、司化涛、杨志一
起草单位
神华(故城)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、北京乾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、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、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、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有限公司、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、弥勒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、国华(诸城)风力发电有限公司、工标咨询(北京)有限公司、南华机电(太仓)有限公司、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、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、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、长江三峡集团江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、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风电事业部、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运维江苏有限公司、中广核(辽宁)新能源有限公司、中再循环(北京)技术院有限公司
标准范围
本文件规定了风力发电机组航空标识与照明的技术要求,涵盖可见光与红外光(IR)照明系统,以保障夜视镜(NVG)使用者的目标辨识能力。
国际民用航空组织(ICAO)《附件14》中的标准与建议措施,已作为制定补充性协调规范的依据,用以支撑其落地实施。
本文件适用于叶尖高度在150 m~315 m范围内的风力发电机组[陆上以离地高度(AGL)计,海上以平均海平面高度(AMSL)计],规定其标识与照明的技术要求。这些要求旨在提升空域用户的情境感知能力,保障风力发电机组附近航空器的飞行安全,并在实现航空安全目标的同时,为减少环境影响提供技术依据。若风力发电机组高度超过315 m且监管框架更新以适应这些高度,本文件将相应进行审查和修订;若监管框架未更新,则至少遵循本文件的技术规定。
对于叶尖高度小于或等于150 m的风力发电机组,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设置照明,但此情况不属于本文件范围。开发商宜就此咨询相关国家航空主管部门或规划审批机构,以获取指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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